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加强可移动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利用,进一步丰富和充实博物馆的藏品,提升文物藏品的整体水平,为加强和规范对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集标准
(一)注重征集文物藏品质量。单件文物藏品征集原则上限定于珍贵文物,成组或自成系统的藏品,珍贵文物藏品应占一定比例。
(二)所征集的文物藏品应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三)所征集的文物藏品应是反映古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有代表性的重要的实物。在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
(四)因本馆陈列展览需要或馆藏空白的文物藏品,征集时可适当降低标准。
(五)近现代文物藏品征集参考国家文物局制定下发的《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二、征集方式
(一)协商转让,是指与文物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文物藏品的购买方式。
(二)捐赠奖励,是指文物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文物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经费。
(三)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文物藏品的方式。
(四)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藏品、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的方式。
(五)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文物藏品的方式;
(六)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文物藏品的方式。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
根据临沂市博物馆工作实际,由分管馆长牵头,以文物库房部为主,组织馆内文博专业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文物藏品征集和鉴定小组,负责博物馆文物藏品的征集和鉴定工作。
四、征集原则及方法
(一)征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出土、传世文物藏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依照《文物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坚持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征集方法,既征集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珍贵文物,特别是要抢救征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文物,也应当考虑征集有临沂市地方特色的文物和民间民俗物品。
(三)征集收购文物藏品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业务人员共同鉴定、共同定价。
(四)在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涉及经费使用的,由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对征集的文物藏品和有关的文献史料,必须及时登记列入文物藏品总账和分类账并做好整理、保护等相关工作。
(六)征集文物藏品必须严格办理收购手续,认真填写文物藏品收据。征集的文物藏品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入库保管。
(七)征集小组应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评估和总结。
(八)对于本市范围内民间收藏的出土文物及传世文物,应当鼓励收藏者上交和捐献,同时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有条件、有需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购。
五、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临沂市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