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馆情概览>>馆务公开>>正文
临沂市博物馆章程
2016-12-30 09:08   审核人: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职工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序  言

临沂市博物馆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兰陵路中段,为国家二级博物馆,是体现临沂文化特色,反映临沂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大型综合类博物馆。临沂市博物馆前身为1963年成立的“临沂县文物收集组”,新馆于2012年7月正式对外开放,场馆总建筑面积20805平方米。现有《石上史诗——汉画像石专题展》、《馆藏造像和其他石刻艺术品陈列》、《临沂历史文化展》、《土与火的艺术—史前陶器展》、《铜镜展》、《钱币展》、《沂蒙红色文化展》、《翰墨丹青——馆藏书画展》等八个基本陈列,全部面向社会免费开放。

临沂市博物馆馆藏文物3.7万余件/套,其中国家珍贵文物2132件,以新石器时期和汉晋时期的文物最为丰富。馆藏龙山文化蛋壳陶镂空高柄杯55件,12件为一级文物,占全国同类文物总量的60%。馆藏汉画像石丰富且独具特色,尤其是吴白庄汉代画像石,规模宏大、雕刻精美,是我国东汉时期画像石的翘楚之作。馆藏王羲之故居洗砚池晋墓(200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之一)出土文物270余件,其中青瓷胡人骑狮器、鸡首壶、青铜仙人骑狮器、凤鸟衔鱼负雏香炉等都是国之瑰宝。2015年,馆藏西汉金缕玉罩、新石器时代龙山文化大玉圭、新石器时代龙山文化双孔玉铲、西晋青釉胡人骑狮、西晋神雀附雏衔鱼青铜熏炉、西晋仙人骑狮灯台、战国刀币(一组)7件文物入选全省百件“齐鲁瑰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为临沂市博物馆(英文名称为:Linyi Museum)。

本馆住所为临沂市北城新区兰陵路10号,网址:http://museum.linyi.cn/。

第三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临沂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本馆的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20万元。

第五条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馆的宗旨是:征集、收藏、保管文物和标本,进行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对外展览。

第七条本馆的业务范围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文物与标本;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开展文创产品设计开发等。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五)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七)监督本馆运行;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本馆理事会成员11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代表3名,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二)本馆代表3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2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三)社会公众代表5名,包括专家代表、教育界代表、观众代表等,面向社会征选;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决定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决定博物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三)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四)促进博物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

(七)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

第十七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五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职工

第三十八条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二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等。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五十八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举办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关闭窗口